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民初3625号
原告: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滕辉国。
被告:******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李闯。
原告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并于2022年8月10日向原告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春恒信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史兰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