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民终26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山(系***之兄),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丽,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由吉林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推荐。
原审第三人: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河南街建华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曹建民,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不当,导致对合伙支出及合伙利润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4民初4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春 露
审判员 王浩
审判员 季海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美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