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4财保1142号
申请人:***,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申请人: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磐石科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账号内存款进行冻结,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华支行,账号:0720322011015200001606内400,0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