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执保51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58年3月7日生,住磐石市。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27日生,住磐石市。
第三人: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0**6账户内800,000.00元工程款进行了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