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4执保514号 申请保全人:***,男,1958年3月7日生,住磐石市。 被申请人:***,男,1964年9月27日生,住磐石市。 第三人: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284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保全执行,要求予以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在第三人磐石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0**6账户内800,000.00元工程款进行了继续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合伙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林 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