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6民初8523号
原告: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0号1幢609室。
法定代表人:陈渝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国、金倩倩,国浩律师(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苑街道华星路99号6-8楼。
法定代表人:陈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恂恂,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丁,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5元,减半收取2612.5元,由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晶
人民陪审员 孙颖娟
人民陪审员 徐 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龚 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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