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23民初3940号 原告: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0号1幢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910751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华,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龙山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523697048070R。 法定代表人:**钱。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吉县递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特公司)与被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古城村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森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华,古城村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古城村合作社退还质保金8899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古城村合作社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5日,古城村合作社在招标编号JCZX2018-087“安吉县白茶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古城村区域**农业云平台(区域智能化管理服务系统)采购项目”中,确定森特公司为中标单位,并于2018年11月19日与森特公司签订《合同书》(以下简称原合同)。原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889900元,并约定有履约保证金88990元,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自行转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一年无息退还。原合同签订后,森特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支付了履约保证金,并按约履行了合同全部义务。古城村合作社于2019年1月7日支付货款265488元,于2019年3月18日确认项目验收合格,于2020年1月14日支付货款624412元。至此,货款已全部付清,剩余履约保证金自2019年3月18日转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一年后即2020年3月18日,古城村合作社应将质保金退还森特公司,而古城村合作社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质保金。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古城村合作社辩称:森特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或更换导致案涉平台瘫痪且无法使用。森特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未将质量问题处理好就向古城村合作社主张返还质保金,缺乏事实依据,故应依法驳回森特公司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森特公司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合同书、验收意见、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履约保证金)、业务回单,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售后服务情况一份,古城村合作社用以证明针对项目中“**农业云平台”部分,森特公司一直未履行合同质保要求,系统软件长期无法正常运行,像基地全景图已缺失,多次反应无果。项目中的“太阳能气象站”、“可视化监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长达2年,森特公司未进行**、更换等合同要求的方式处理。发生质量问题后,在远程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森特公司一直未按要求在接到古城村合作社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的事实;森特公司质证对该份证据的三性均不予认可。首先,该份证据内容更像是古城村合作社单方出具的,故古城村合作社称该份证据是森特公司出具的不符合事实。其次,该份证据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也没有**。故对该份证据合法性也有异议。最后,即使真有售后问题,古城村合作社应通过正式渠道联系森特公司,而直到开庭,古城村合作社才提出该问题,不符合常理。本院认为,该份证据没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且没有加盖公章,不能证明系森特公司出具,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25日,古城村合作社向森特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公司在招标编号JCZX2018-087“安吉县白茶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古城村区域**农业云平台(区域智能化管理服务系统)采购项目”活动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捌拾捌万玖仟玖佰元整。请按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捌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整给采购人,并持本通知于三十天内与采购单位按中标价签订采购合同。 2018年11月19日,古城村合作社作为甲方,森特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第四部分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载明:1.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2.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一下办法处理:(1)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贬值处理:***双方合议定价。(3)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3.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问题且远程无法解决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8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4.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5.上述货物的免费保修期3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次日起计算,质保期严格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执行。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免费给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时只收部件成本费。第六部分合同金额及支付计算方式载明:1.本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捌拾捌万玖仟玖佰元整(¥889900.00元)。2.支付方式及时限,甲方在合同签订后7各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计人民币:贰拾陆万玖仟玖佰柒拾元整(RMB:266970.00元);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70%,计人民币:**贰万贰仟玖佰叁拾元整(RMB:622930.00元)。3.履约保证金。乙方交纳合同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捌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整(RMB:8899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自行转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一年无息退还。 2018年11月29日,森特公司向古城村合作社转账88990元。 2019年1月7日,古城村合作社向森特公司分别转账77500元、187988元。 2019年3月18日,古城村合作社对案涉农业云平台采购项目出具验收意见,载明古城村村委组织召开了“安吉县白茶一二三产业融合试点项目古城村区域**农业云平台(区域智能化管理服务系统)采购项目”验收会,验收专家组听取了承建方汇报,观看了系统演示,审阅了相关文档材料,经质询与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1.承建方所提供的文档资料完整,符合验收要求。2.项目完成了**农业云平台、环境数据检测系统、可视化监管系统、展示及指挥中心系统搭建等工作,达到了合同规定的要求。专家组同意通过验收并附项目验收专家签到表。 2020年1月14日,古城村合作社向森特公司转账624412元。 2022年8月25日,森特公司以古城村合作社未退还质保金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古城村合作社与森特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森特公司按合同约定提供了项目所需的设备及相关系统的安装,古城村合作社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和退还质保金。古城村合作社答辩称案涉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但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即使存在如其所述的质量问题,但也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森特公司,故对此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案涉合同关于履约保证金的约定:乙方交纳合同总金额的10%,计人民币捌万捌仟玖佰玖拾元整(RMB:88990.00元),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验收合格后自行转为质保金,质保金在验收合格后一年无息退还。双方确认项目验收通过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故古城村合作社应于2020年3月18日后支付保修金88990元。古城村合作社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森特公司要求古城村合作社支付88990元质保金(履约保证金),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退还原告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899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安吉县递铺街道古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0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