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浦江县俊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民终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县俊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岩头镇西黄村一区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MA29MPB07H。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50号1幢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9107515A。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浦江县俊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浦江县俊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浦江县俊翔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