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初2748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公民身份号码:230************759。
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主楼20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81K。
法定代表人:陈某1。
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9B。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原告***诉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51800元,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赖畅鹏
审判员 何雪梅
审判员 吴斯恒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译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