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1259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20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928898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霞,女,199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88号旗峰花园1座15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8565489B。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轩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