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971民初12595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20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1928898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霞,女,199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大道188号旗峰花园1座15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8565489B。 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轩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