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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聚联数通(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30506号 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1号主楼201-2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霞,公司员工。 被告:聚联数通(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10号之一61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聚联数通(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联数通(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称: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4月--2022年7月的服务费16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及自欠付之日起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1224元(暂计至2022年8月26日)及服务期内总额30%的违约金141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原告将诉请3订正为: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业务申请表》(该合同下文统称《原协议》)。原告依《原协议》的约定于2021年8月1日为被告提供该服务并且计费。按照《原协议》规定,被告应按月缴纳线路租用费用,但从2022年3月开始被告经常性无故拖欠服务费,原告多次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追缴服务费,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欠。截止至2022年8月23日止,被告已累计拖欠2022年4月——2022年7月的服务费,共计16000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时为被告提供了电路服务,被告依法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现被告一直拖欠服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原协议》第四条第3款约定“甲方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付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费的该条电路年服务费总额的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缴纳服务期超过十五天,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回欠费及违约金;逾期缴纳服务费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追回欠费及违约金,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服务总额的3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合计人民币16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24元,服务期内总额30%的违约金14100元。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合计人民币16000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224元以及违约金14100元。合计人民币31324元。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 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就本案提交了《业务申请表》、《竣工单》、《补充协议》、被告的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被告聚联数通(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到庭,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没有就本案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业务申请表》,原告于2021年8月1日为被告提供网络线路服务并且按月计费,不足一月的按日收费,日服务费按月服务费的1/30收取;不足二十四小时的按一日计算。《业务申请表》后所附《技术服务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当甲方的接入地点迁移时,甲方应提前二个月通知乙方,迁移线路的时间和费用由双方协商决定,迁移期间甲方应照常交纳服务费。第四条第三款约定:3、甲方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交付各项费用的,每逾期一天须向乙方支付逾期付费的该条电路年服务费总额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交纳服务费超过十五天,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追回欠费及违约金;逾期交纳服务费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终止向甲方提供本服务,追回欠费及违约金,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内服务费总额的30%向甲方收取违约金。《业务申请表》之后还附了开通线路表。但最终仅实际开通了从化旗杆镇镇中路27号至广州市天立机房的线路,双方于2021年11月3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将线路月租费用从3000元每月调整为4000元每月,从2021年12月1日起实行。 后从2022年4月起被告拖欠月租费用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现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的证据及庭审**审理本案。综合原告的证据庭审**,双方签订案涉服务合同后,原告已依约履行了提供网络线路的服务,现被告拖欠2022年4月-7月的电信服务费用1600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16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合同总金额的30%计算违约金,该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但显著过高,本院调整为按违约金额16000元的30%即4800元核算被告应付违约金。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说明其除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外还有其他损失,前述违约金4800元已可以弥补原告的违约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属于重复主张,本院不再另外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聚联数通(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16000元及违约金48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告聚联数通(广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87元,由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96元。原告已预缴583元,本院退还387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