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威海市人民政府、威海观澜国际养老公寓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竣工验收行政备案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19)鲁1002行初60号
原告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俊)与被告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临港区建设局)、威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第三人威海观澜国际养老公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澜国际)、威海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房地产)建筑竣工验收行政备案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5日、8月6日、8月13日、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国俊委托代理人李松威、刘菲、被告临港区建设局负责人林刚、于永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姜鹏、栾卫建、被告市政府委托代理人黄子临、解宇、第三人观澜国际、万发房地产共同委托代理人俞静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国务院国发[2002]24号《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323项取消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明确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已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仅为告知性备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本案中,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临港区建设局所作的涉案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根据上述规定,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就其竣工验收合格的行为状态进行审核并将该事实予以记载备份,以供查考的行为。相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并不以备案为生效要件,原告亦非被诉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备案行为并未对原告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亦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被诉备案行为对原告而言并非是一个可诉的行政行为。据此,原告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相应,原告针对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提起的诉讼,亦不符合起诉条件,亦应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原告上海国俊对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综合竣工验收的行为不服,于2018年1月9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原告错列被申请人,市政府于2018年1月25日告知原告变更被申请人;同日,原告以临港区建设局为被申请人,重新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1月26日,市政府向临港区建设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临港区建设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因原告申请调解,市政府于2018年3月6日作出了中止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决定。2018年3月21日,市政府召开了听证会。2018年8月6日,市政府追加观澜国际(原名为威海金太阳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万发房地产为本案第三人。2018年12月3日,市政府恢复案件审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市政府认为临港区建设局作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依据不充分。鉴于其他要件已经具备,临港区建设局作出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对最终的工程竣工验收未造成实体上的影响。因此,市政府确认临港建设局作出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该行为。虽然临港区建设局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程序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本身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原告亦未提交其主张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2018年12月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被告市政府决定,并于当日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了当事人。因此,被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依法驳回原告上海国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文登市金太阳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2日变更为威海金太阳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后于2015年8月4日变更为观澜国际。威海工业新区毛主席像章展览馆建设工程、金太阳大酒店及公寓式办公楼建设工程为同一主体工程。2010年1月22日,涉案工程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0年4月10日,第三人万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建设。2011年3月30日、7月22日、8月10日威海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分别针对毛主席像章展览馆一区、二区、三区的检测结果制作《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抽样检测报告》。2013年9月30日,原告上海国俊威海分公司制作《威海工业新区毛主席像章展览馆、金太阳大酒店及公寓式办公楼工程竣工工作报告》,称涉案工程由上海国俊威海分公司承建,由其施工的涉案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要求,请有关单位对其进行竣工验收。2013年10月9日,毛主席像章展览馆一区、二区、三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有原告威海分公司的公章、应美能的个人印章及应美能的签字。2013年10月9日,威海工业新区(后更名为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毛主席像章展览馆一区、二区、三区《竣工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表》中载明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及验收要求,竣工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情况为合格,原告、威海建兴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观澜国际及万发公司、山东泰和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均加盖公章。2013年10月20日,威海工业新区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作出涉案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载明同意到备案机关备案。2014年1月14日,威海市规划局对涉案工程颁发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4年8月15日威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威海金太阳国际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主体工程、毛主席像章展览馆项目主体工程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项目符合环保要求,同意该项目主体工程建设通过验收。2015年4月29日威海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评定第三人观澜公司申报的“一区二区三区及地下车库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5年5月13日,涉案工程的《竣工质量验收报告》中,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中,原告公司在施工单位一栏盖章,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美能签字。2015年5月14日,被告临港建设局作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中备案意见一栏载明,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已于2015年5月14日收讫,文件齐全,同意备案。同日,被告临港建设局对涉案工程作出编号为2015-007号《威海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后原告对被告作出的竣工验收备案行为不服,于2018年1月9日向被告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2018年3月6日,因原告申请调解,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决定中止行政复议。2018年3月21日,被告市政府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解会议。2018年12月3日,被告市政府恢复案件审理。2018年12月4日,被告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确认被告临港建设局作出涉案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临港区建设局赔偿33850000元的复议请求。后原告仍不服,诉至本院。
驳回原告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邹艳茹 人民陪审员  祝业昌 人民陪审员  王立民
书 记 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