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5924号
原告:威海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南郊村东(新元化工西)。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被告: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18弄15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钢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乾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国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