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虔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4319号之一
原告: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
法定代表人:陈钢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潇翔,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琪,上海中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虔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碧路******iv>
法定代表人:陈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虔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周 倩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雪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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