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国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民初6799号
申请人: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
法定代表人:陈钢元,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国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威高速路西江苏东路北。
法定代表人:谢彦丽,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国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国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保全。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维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岳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