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38号
原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安岳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晶亮,四川蜀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虹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敬虹,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军,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00元,由原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 黄英鹰
审判员 杨小华
审判员 何小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