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月1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原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所地不详。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
被执行人岳安才,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岳安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赁费**元、赔偿不能返还的租赁物价值**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
2014年5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5年3月27日,本院作出(2015)威环执字第426、440-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岳安才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5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5)威环执字第426、440-4号执行裁定书,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南江镇红星街**号不动产,期限三年。本院已执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元。2018年9月4日,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的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通过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元,并交纳执行费**元,余款未再履行。2020年9月8日,本院自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取该院拍卖南江镇红星街**号房产拍卖余款**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2022年1月17日,本案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1月18日、3月8日、4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威海分公司、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其他银行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岳安才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红塔分理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南江支行账户有少量存款余额,长期无交易,本院已冻结。其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保险、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查询信息。本院已按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示。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元,余款未执行。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恢复执行案件符合终结执行程序条件,可以终结执行程序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威环商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恢复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王 晨 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秦宪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