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3民初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波,北京市博儒(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二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二分公司、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50元。
审判员  刘福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