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岳安才,经理。
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兴路67号。
负责人:敬虹,局长。
关于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4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093.66元,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59093.66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正在诉讼结算,尚不能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欠付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价款金额。故目前不能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应当终结对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的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委托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网上银行、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一、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有分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二、其他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进行了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正在诉讼结算,尚不能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欠付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价款金额。故目前不能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应当终结对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的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159093.66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思源
审判员  任凌云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谢文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执1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的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1栋1单元6层6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岳安才,经理。
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兴路67号。
负责人:敬虹,局长。
关于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4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9093.66元,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59093.66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正在诉讼结算,尚不能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欠付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价款金额。故目前不能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应当终结对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的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委托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网上银行、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一、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有分公司,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二、其他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进行了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正在诉讼结算,尚不能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欠付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价款金额。故目前不能强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应当终结对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的执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四川峰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159093.66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思源
审判员  任凌云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谢文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