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岳安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应领工程款、应退保证金6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思源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谢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