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83民初991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殿,乳山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岳安才,经理。
被告:**,男,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乳山市城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西外环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涛,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乳山市城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