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4执1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岳安才,董事长。
***与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1304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向***支付工程款131000元。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亦未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调查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一、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有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冻结;二、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诉讼结算未果,本案已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嘉陵区税务局发出裁定书要求协助冻结,现无法提取;三、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进行了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现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13100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江县建筑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思源
审判员 任凌云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文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