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嘉纳丝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1283号
原告: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荣华。
被告:上海嘉纳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邹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纳丝食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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