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沪汇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10700号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工业区新建一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孙雅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海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沪汇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锦乐路947号1幢A2933室。
法定代表人:车驰,总经理。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沪汇通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沈旺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夙伟
书 记 员 王夙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