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儿、***等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2916号
原告:**儿,女,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赵伟,男,200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赵双红,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原告:赵无缺,女,199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锃磊,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西和县。
被告:董玉宽,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工业区新建一路308室。
法定代表人:孙雅君。
本院在审理五原告诉被告***、董玉宽、上海华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7日通知五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方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建科
人民陪审员  方 慧
人民陪审员  盛子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