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027执637号
***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凌云县人民医院:
本院在执行***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凌云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讼案号(2021)桂1027民初794号,被执行人凌云县人民医院自动履行给付631264.87元(含工程款、受理费、执行费),另冻结凌云县人民医院银行账户存款55384.12元(预作利息),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