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初3697号之一
原告:宁海圣特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70541490E)。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水车村上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波市导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144911970J)。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南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海圣特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奉天海供氧净化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海圣特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9元,减半收取869.50元,由原告宁海圣特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