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81执22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桥大道3号建发大厦2幢2-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83107036E。
法定代表人:张细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神鹏,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赛岐镇凯旋街钟山东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579265314A。
法定代表人:彭荣华。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98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0910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主动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福安市××××一品的在建工程均已抵押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抵押金额合计超过3亿元。目前登记于其名下的商品房、物业用房、配电房、报警门阀间、社区用房等均已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了上述房产,故本院无法处置上述财产。被执行人福建沛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亦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闽0981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范松荣
执行员 黄仲荣
执行员 郑健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