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103执恢172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32号申发大厦1、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07976258-4。
负责人:赖添华。
委托代理人:毛艳芳,北京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东侨大道3号建发大厦2幢2-E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583107036E。
法定代表人:张细文。
被执行人:福州鼎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晋安中路41号晋东花园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919185657。
被执行人:薛飞宇,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林青,女,1988年9月5日出生,住平潭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张细文,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安市。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福建省中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州鼎坤实业有限公司、薛飞宇、林青、***、张细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103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闽0104民初7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陈维涛
审判员 叶大松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林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