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令发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执复2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69725081D。

法定代表人:李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翠艳,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曾令发,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申请执行人:杨仕林,男,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复议申请人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曾令发、杨仕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复议一案,复议申请人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执异92号异议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多次向复议申请人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理释法,2021年4月14日,复议申请人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603执异92号异议裁定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红兵

审判员  高 正

审判员  邵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