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令发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异9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69725081D。

法定代表人:李洪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翠艳,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曾令发,男,汉族,1974年5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申请执行人:杨仕林,男,汉族,1962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本院在执行曾令发、杨仕林与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昌润公司称,曾令发、杨仕林与昌润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贵院未将开庭传票有效送达给异议人从而做出缺席判决。异议人账户被冻结后才知晓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通过查阅卷宗发现卷宗材料存放了一份邮寄(2020)川060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的邮政特快专递,收件人为李洪飞,但收件人或代收人签名处没有任何签字也没有签收日期,无法证实异议人签收该判决的事实。(2020)川060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未有效送达给异议人,异议人至今未收到该判决书,因此据以执行的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人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曾令发、杨仕林与昌润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2020)川060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邮政特快专递将该判决书寄出,邮寄对象为李洪飞,单号为1021826225494。同月22日该邮件妥投显示李洪飞本人签收。2020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财产。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作出(2020)川060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后通过法院专递向昌润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飞邮寄判决书,投递记录显示邮件于2020年9月22日被李洪飞本人签收,可以认定昌润公司已收到该民事判决书。异议人昌润公司称其未收到该判决,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故(2020)川0603民初338号民事判决的邮寄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民事判决于2020年9月22日送达给异议人。异议人在收到民事判决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该民事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故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无不当。综上,异议人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唐 宁

审 判 员  何采玲

审 判 员  张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琴

书记员代  正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