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03民初3862号
原告: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2569725081D。
法定代表人:李正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生,四川贞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德阳顺锦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孟家店西街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05T5K。
法定代表人:尹小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鸣,员工。
原告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阳顺锦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原告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昌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任寒秋
人民陪审员 唐小军
人民陪审员 钟 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