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执37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7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47247619。
法定代表人:生兆鼎,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739295804Y。
法定代表人:延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8年2月6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8年4月8日、2018年7月25日、2018年12月17日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银行存款,但数额较小不足以执行。
4、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土地、股权并进行了轮候查封、冻结,均无法处置。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货款、逾期付款损失等共计240956.31元未能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张立忠
审判员 高 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