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民初1856号之一
原告: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47247619。
法定代表人:生兆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2915F。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88元,减半收取计62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燕华然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