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502执保47号
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47247619。
法定代表人:生兆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山东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2915F。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经理。
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4920元,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纪鹏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