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560号
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72号文汇小区北区6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47247619。
法定代表人:生兆鼎,董事长。
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2915F。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