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鹏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560号
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272号文汇小区北区61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47247619。
法定代表人:生兆鼎,董事长。
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6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2915F。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总经理。
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