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479号
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678号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069952915F。
法定代表人:张传红,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万海金地大厦B座3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47247619。
法定代表人:生兆鼎,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并为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区京东五洲电梯电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3020元,已由申请人***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