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东岳泰山衡器有限公司与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0991民初211号
原告山东泰安东岳泰山衡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泰安东岳泰山衡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英,被告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杜习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环评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被告于2016年8月18日签订《环评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且约定被告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应在2016年底履行完毕,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原告至迟应在2019年底主张权利,现原告聂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环评项目技术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原告的喷漆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事宜。双方约定的工作进度计划是在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必须材料并且被告根据服务项目的需要收集完毕相应材料后,被告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双方约定的技术服务费共计105000元,合同生效后五天内原告支付服务费55000元,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交付20天内原告支付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被告支付55000元。
驳回山东泰安东岳泰山衡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山东泰安东岳泰山衡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国鹏
书记员  何晓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