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民再136号
再审申请人贺州市石鑫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石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国评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2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20)京01民申11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贺州石鑫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倜铭、被申请人中环国评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王龙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前提下,即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致使贺州石鑫公司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丧失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且再审中,贺州石鑫公司否认其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并称本案应由其他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当,涉案事实有待进一步审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22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刘玉红 审 判 员 王雪枫 审 判 员 纪艳琼
法官助理 王铁兵 书 记 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