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53359号
原告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公司)与被告甘肃弘达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中环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环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常晓明
书记员 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