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民申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瑞昌、吴跃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5号楼下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昆,董事长。
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7民终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蔡毅明
审判员 黄 挺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