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24民初139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住所地松溪县松源镇工农西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004902749519。
法定代表人:谢雄,该局局长。
被告: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5号楼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5318064L。
法定代表人:张昆,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并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军
人民陪审员  刘盈亮
人民陪审员  范少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叶 芬
书 记 员  吴胗妮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