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24民初138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住所地松溪县松源镇工农西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004902749519。
法定代表人:谢雄,该局局长。
被告: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5号楼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5318064L。
法定代表人:张昆,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并庭外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建军
人民陪审员 范泽平
人民陪审员 真刚龙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叶 芬
书 记 员 吴胗妮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