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724民初137号

原告:***,男,197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住所地松溪县松源镇工农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004902749519。

法定代表人:谢雄,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微,女,1988年5月10日,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该局职工。

被告: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楼下**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5318064L。

法定代表人:张昆,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宗荣,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13日以原告***要求补充证据材料并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凯峰

人民陪审员  吴婷婷

人民陪审员  蔡 佳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锦平

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