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602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张昆,总经理。
被执行人:漳州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康溪顺,校长。
本院作出的(2018)闽06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逾期予以拍卖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卞国平
代理审判员  姚建平
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