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4民初14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住所地松溪县工农西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004902749519。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5号楼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531806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补充证据材料并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