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4民初14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住所地松溪县工农西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004902749519。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5号楼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5318064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补充证据材料并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