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24民初140号
原告:***,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住所地松溪县松源街道工农西路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7004902749519。
法定代表人:***,该分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局职员,住南平市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分局职员,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金山路5号楼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58531806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松溪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松溪分局、福建省金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于2018年7月16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并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