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华丽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西安华丽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22执730号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法定代表人:魏忠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志国,上海和华利盛(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含光大厦**。法定代表人:**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南康村****。

本院在执行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西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697475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11月21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续行查封了被执行人**三购买的登记在西安奥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70号楼1幢10709号房屋,因案外人田建民以其与**三有租赁合同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故该房屋暂时无法变现处置。

4、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对被执行人西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三进行了限制消费已提交发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

5、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

6、2020年9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7、以上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的的财产情况,终本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已于2020年12月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采取的措施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因案外人田建民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本院提出异议之诉,现无法对续行查封的房屋进行变现处置,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贠养军

审判员  闫导利

审判员  邵春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