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112执恢10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K。
法定代表人西安某某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XX城XX路XX号XX大厦XX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5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同时向本院申请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诚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别致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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