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长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执321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XX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润身,系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超。
被执行人西安华丽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韩胜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18号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
被执行人毛俊伟,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XX社与被执行人西安晶华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华丽金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毛俊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8)陕0116民初38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XX社于2021年5月27日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6执3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恒轩
审 判 员 郝海荣
审 判 员 李晓军
二0二一年 六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吕奕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