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3民初7661号
原告:***,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西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韩胜三。
被告:西安双合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法定代表人:喻超。
原告***与被告西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双合盛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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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玉 叶
审 判 员 李 红 玉
审 判 员 刘 曼
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金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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